本所成功代理全国首例涉代价软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所成功代理全国首例涉代价软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201539日,由本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涉代价软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浦人民法庭依法宣判,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赔偿责任由代驾软件公司承担。由于该类型案件之前在各地均未出现,本案对于事故的分析、责任认定、责任承担等问题的处理思路,无疑将为未来的相似案件提供经验。

 

本案事实经过如下:

201339日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旗杆村某饭店聚餐的被告鲁能集团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鲁能公司”)员工潘某通过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心宜行公司”)的官网电话联系代驾服务,亿心宜行公司在受理后将代价服务信息发送给本案被告赵某。赵某在收到信息后即赶到该饭店,在潘某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车主为鲁能公司的小型客车离开饭店。当晚2040分许,赵某驾驶该小型客车行驶至周浦镇旗杆村葡萄路十字路口处,因未让右侧车辆先行,不慎将驾驶电瓶车的陶老伯撞倒,致使陶老伯车损人伤。经交通部门认定,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陶老伯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发后,陶老伯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事故双方调解不成,故陶老伯委托林峰律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条款)。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先由平安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对陶老伯进行赔偿。但由于本案中律师代理费及停车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诉讼参与各方对于该部分费用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争议。

肇事司机赵某认为:其代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责任应该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亿心宜行公司认为:其与肇事司机赵某系合作关系,事故责任应当由赵某自行承担。

 

我方观点:

我方认为本起事故中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理由如下:

车辆所有人鲁能集团上海分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鲁能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只有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鲁能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赵某系履行职务行为

经我方律师了解:亿心宜行公司系专门从事代驾软件开发和代驾服务的公司,本案中鲁能公司员工潘某寻找代驾服务的软件“e代驾”系由其开发,客户可以通过该软件的定位查找功能查找代驾驾驶员完成代驾服务。本案中代驾公司收到潘某寻找代驾的要求后,以短信派单的方式通知赵某接单。

另据了解,赵某系经朋友介绍至亿心宜行上海办事处报名,经考核通过后成为代驾驾驶员,同时领取了由该办事处核发的工作服、工作证及专用手机,但未签署书面协议。201339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同年527日,赵某与亿心宜行公司签订《协议》及《协议附件》。《附件》第一条约定“合作内容:由甲方(亿心宜行公司)向乙方(赵某)提供代理驾驶送车服务的信息,乙方为客户提供代理驾驶服务。乙方按甲方对社会公布的各项收费标准收取并获取服务收益,甲方收入从乙方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相应费用,作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费用”。第五条预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暂定案每次代驾实际收费的20%收取信息费用,扣除税费后为乙方所得......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竞争情况的改变,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收取的信息费,其他特殊情况信息费用的收取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此外《协议附件》还作出了代驾驾驶员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必须佩戴工作证、穿工作服等规定。

根据上诉事实,我们可以发现:首先,从事发当时的情形来看,被告赵某系收到亿心宜行公司的短信通知,要求其完成代价服务,而实际的代驾协议却是由鲁能公司和亿心宜行公司签订的,赵某并非协议当事人,因此赵某的代驾行为系接受亿心宜行公司的指令为履行协议做出的特定行为。;

其次,赵某系经亿心宜行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在其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亿心宜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并需要穿着公司统一的制服并佩戴工作证,故案发时赵某系在亿心宜行公司的管理下从事代价工作;

再次,根据《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代驾服务的定价权和议价权均在亿心宜行公司一方,对此赵某没有任何改变定价的空间,仅以付出劳动获取相应报酬。

据此,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为赵某在案发时受亿心宜行公司管理,以劳务获取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点,双方为雇佣关系,因此赵某当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令对于我方代理人陶老伯的损失中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庭后本所律师接受上海新闻综合、东方卫视、法制天地、浦东新区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采访,阐述本案办理思路。以下为东方卫视“案件聚焦”栏目对本起案件的报道视频: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J0dqIQcXbcA/

 

上海市浦东新区电视台“浦东新闻”栏目报导:

http://imedia.eastday.com/node2/node3106/qxlb/dt/u8i641018.html

 

同时作为全国首例该类型案件,各大媒体均对本案进行报道:

网易:http://news.163.com/15/0310/02/AKAFG70J00014Q4P.html

新浪:http://sh.sina.com.cn/news/s/2015-03-10/detail-iawzuney0602000.shtml